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5执3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陈秀勤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开龙,陈秀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3448号申请执行人:刘开龙,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陈秀勤,女,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刘开龙申请执行陈秀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京0115民初10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开龙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秀勤给付借款本金4145912元、利息700000元、案件受理费19984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陈秀勤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秀勤名下×××、×××、×××、×××、×××车辆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扣押车辆,暂时无法处置。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秀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开龙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陈秀勤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刘开龙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4145912元、利息700000元、案件受理费19984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刘开龙确认,被执行人陈秀勤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开龙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陈秀勤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陈秀勤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开龙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开龙发现被执行人陈秀勤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爱平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戚泽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