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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杨锡省与仪征市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仪征市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锡省,仪征市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仪征市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1152号原告杨锡省,男,195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告仪征市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仪征市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锡省诉被告仪征市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仪征市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锡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知函审 判 员  力阳帆审 判 员  刘昱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徐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