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2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乔传民与刘志权、程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传民,刘志权,程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361号原告:乔传民,男,汉族,195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刘志权,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程加军,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乔传民与被告刘志权、程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月华人民陪审员 李时英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