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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严彩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彩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20刑初30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彩,女,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重庆市璧山区人,户籍地重庆市璧山区,住重庆市璧山区。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5月4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监视居住。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璧检公诉刑诉[2017]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彩犯容留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被告人严彩在其夫周小彬租赁的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皮鞋城南一街14号门市进行保健按摩,同时在门市附近租得住房一套。之后,被告人严彩便在该门市及所租的住房内,容留他人卖淫,并从中收取费用。2017年5月3日晚,被告人严彩在所租的住房内容留妇女肖某与嫖客梁某、妇女梁某与嫖客熊某某卖淫嫖娼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捉获。被告人严彩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容留卖淫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彩容留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彩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严彩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严彩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彩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彩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鲍仲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映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