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民终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艾群芳、曹茂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艾群芳,曹茂元,冉茂林,冉崇锡,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丰支公司,刘勇,恩施州运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终14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艾群芳,女,1988年5月2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咸丰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曹茂元,男,1955年9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咸丰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冉茂林,女,1962年6月7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咸丰县,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蔡建华,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冉崇锡,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咸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丰支公司,住所地:咸丰县楚蜀大道下段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667677570G。负责人:李明锦,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丁六六,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勇,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户籍登记住址:恩施市,现住恩施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州运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火车站商贸小区12排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665491289Y。法定代表人:姚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恩施市金桂大道国际商贸城E区一楼平安财产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51019052N。负责人:王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龙源泉、陈俊鄂,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艾群芳、曹茂元、冉茂林为与被上诉人冉崇锡、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丰支公司、刘勇、恩施州运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7)鄂2801民初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曹甜甜为死者曹铁之女,但未列曹甜甜为本案当事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7)鄂2801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开平审判员 段 斌审判员 覃恩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天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