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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8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县支行与陈庆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县支行,陈庆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8民初6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县支行,住所地:定南县建设东路26号。法定代表人:杨北城,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淑华,女,系该行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瑞,男,系该行客户经理。被告:陈庆敏,男,1980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县支行与被告陈庆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淑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庆敏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庆敏从速归还拖欠原告金穗信用卡本金9588.60元及所产生利息1082.36元,违约金552.58元(截至2017年06月16日),总共计11223.54元。并支付从2017年06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结清之日止应给付利息;2、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被告陈庆敏向原告书面提出申请办理金穗信用卡,经原告上级审批同意后授信额度10000元,该卡具有透支现金和消费功能,最长透支期限为56天。被告从2015年12月22日至2016年11月01日期间刷卡消费29次,透支还款17次,迄今为止被告的信用卡透支已逾期189天。借款逾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进行电话催收,截至起诉日,被告仍然欠被告金穗信用卡本金9588.60元及所产生的利息1082.36元、违约金552.58元(截至2017年06月16日),总共计11223.54元。因此,特向定南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判定被告从速归还拖欠原告的信用卡透支本金和所产生的利息以及诉讼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审理查明:被告于2015年10月15日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县支行处办理金穗信用卡,并且原、被告签订了合同,原告向被告发放了金穗信用卡,之后,被告利用金穗信用卡进行消费,截至2017年7月25日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含额度内分期)9588.60元,利息1242.42元、违约金552.58元。另查,原、被告约定借款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截至2017年7月25日止的金穗信用卡本金9588.60元、利息1242.42元、违约金552.58元。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县支行办理金穗信用卡并利用该信用卡消费,双方形成了借款合同的法律关系,双方应依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利用金穗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定还款,应承担归还欠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截至2017年7月25日欠原告借款本金9588.60元,利息1242.42元,违约金552.58元,有原告提交的信用卡交易流水可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截至2017年7月25日借款本金9588.60元、利息1242.42元和给付违约金552.58元并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2017年7月25日之后的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庆敏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县支行截至2017年7月25日止的借款本金9588.60元、利息1242.42元。二、被告陈庆敏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县支行从2017年7月26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实际所欠本金的数额以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所得利息。三、被告陈庆敏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县支行违约金552.58元。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被告陈庆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赖阳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赖俊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