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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91民初2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庆世与郭修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世,郭修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91民初2778号原告:王庆世,男,197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郭修杰,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兖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志茹,山东鲁宁(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延松,山东鲁宁(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庆世与被告郭修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王庆世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庆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世撤诉。案件受理费17580元,减半收取8790元,由原告王庆世负担。审 判 长  李 青人民陪审员  曹振贵人民陪审员  师长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