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永成与徐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成,徐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1064号原告:王永成,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告:徐桐,男,汉族,住栖霞市。原告王永成与被告徐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王永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王永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永成负担。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佩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