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勇奇诉被告阮小伟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910号原告李勇奇诉被告阮小伟、连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8410元,减半收取420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魏钰玺审 判 员 杨海会人民陪审员 王明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铁晓璐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