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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3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深圳某某有限公司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某某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3107号原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N2区1702室。法定代表人黎晓辉,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远靖,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烨,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某,男。本院在受理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务负担。审判员  高翎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