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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恢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建雄与许兵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雄,许兵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恢69号申请执行人李建雄被执行人许兵兵本院在执行李建雄与许兵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746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款人民币27000元。案件受理费230元,执行费200。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案件执行款,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230元,执行费200元,本案现已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民初7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宏宾执行员  高仲荣执行员  杨文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雅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