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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80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沈小洪与夏艳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小洪,夏艳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8080号之一原告:沈小洪,男,1962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夏艳军,男,1978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小洪与被告夏艳军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沈小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夏艳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沈小洪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夏艳军的起诉,该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小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50元(沈小洪已预交),由沈小洪负担。下页)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海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