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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17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余乐诉被告余春生、宋国莲共有纠纷一审173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余春生,宋国莲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1735号之二原告:余某,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理人:王明华,女,住址同上。被告:余春生,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宋国莲,女,住址同上。原告余某诉被告余春生、宋国莲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本院依余某申请冻结余春生银行账户存款88万元,本案经本院支持调解达成协议,余春生、宋国莲已全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告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应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告余春生、宋国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处银行存款88万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庆军人民陪审员  姚国华人民陪审员  张国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万钱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