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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阎某与张某1、张某2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某,张某1,张某2,莫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752号原告:阎某,男,199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张某1,女,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张某2,男,1998年3月9日出生,蒙古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莫某,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蒙古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志鹏诉被告张某1、张某2、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志鹏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闫志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志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闫志鹏负担。审 判 长  王春艳人民陪审员  杨月华人民陪审员  姜云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晨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