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321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锦晟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平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泉市锦晟达商贸有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平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21执563号申请执行人:阳泉市锦晟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戎益华,任总经理。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平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小迷,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泉市锦晟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平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321民初61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平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阳泉市锦晟达商贸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款4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5900元,受理费67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平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4126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志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思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