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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3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郭尚兴与黄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尚兴,黄庆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3167号原告:郭尚兴,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被告:黄庆华,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原告郭尚兴与被告黄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郭尚兴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尚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郭尚兴负担。审判员  李佩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景婷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