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长勇、陈林美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长勇,陈林美,林爱连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18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长勇,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瑞安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林美,女,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林爱连,女,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瑞安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长勇、陈林美犯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林爱连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长勇、陈林美、林爱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0月至11月份之间,被告人林长勇在其位于瑞安市马屿镇××村××号的家中坐庄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非法接受投注12期,投注额总计8400余元。2、2016年7月至9月底之间,被告人林长勇在其位于瑞安市马屿镇××村××号的家中坐庄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非法接受投注30期,投注额总计22000余元。3、2017年2月14日至3月16日之间,被告人林长勇、陈林美在被告人林长勇位于瑞安市马屿镇××村××号的家中坐庄接受下家被告人林爱连和其他人“六合彩”投注,非法接受投注14期,投注额总计68000余元。其中被告人林爱连接受他人投注额25000余元。2017年3月16日晚,被告人林长勇在其位于瑞安市马屿镇××村××号的家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陈林美、林爱连到瑞安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林爱连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林长勇、陈林美、林爱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谢某、胡某2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电子勘验笔录,物证手机二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长勇、陈林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林爱连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长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林爱连能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林美能主动投案,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长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林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林爱连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述三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林余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