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高唐顺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唐顺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338号申请执行人高唐顺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法定代表人贾清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法,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高唐顺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处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鲁P×××××、鲁P×××××、鲁P×××××、鲁P×××××、鲁P×××××、鲁P×××××号轿车共六辆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莲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