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荀明山与社旗县郝寨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荀明山,社旗县郝寨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30行初15号原告:荀明山,男,194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社旗县郝寨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关剑伟,任镇长职务。住址:社旗县郝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荀明山诉被告社旗县郝寨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荀明山以被诉问题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荀明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新奇审判员 刘兴元审判员 徐明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