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民终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绵阳市辉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市森钰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绵阳市辉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市森钰劳务有限公司,四川聚人投资有限公司,绵阳惠东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终1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市辉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永兴镇龙家碾4组。法定代表人:刘旭雄,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泽兴,四川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绵阳市森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新西外街。法定代表人:魏小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国,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聚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遂州中路159号。法定代表人:吴洪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鹏飞,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惠东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沈家坝街17号。法定代表人:涂龙,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正兴街17号。法定代表人:陈胡立,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军,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绵���市辉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绵阳市森钰劳务有限公司、四川聚人投资有限公司、绵阳惠东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6)川0704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6)川0704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绵阳市辉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51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田 苑审判员 赵 志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