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3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陆晓与黄石市鼎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汪厚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晓,黄石市鼎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汪厚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3民初1306号原告:陆晓,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委托代理人:邓绍忠,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石市鼎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富池镇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贤武。被告:汪厚亨,男,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原告陆晓诉被告黄石市鼎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汪厚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