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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执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成良与被执行人许文宽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成良,许文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725号申请执行人徐成良,男,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原好一处铜锣湾港式餐厅员工,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执行人许文宽,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原好一处铜锣湾港式餐厅法定代表人,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本院在执行﹝2016﹞黑02**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许文宽所欠外债巨大,且下落不明,无法向其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其名下无银行存款。其名下两处房产:位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王仔花苑25号楼01单元06层02号房产被本院查封和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位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中华东路79号面积为2428.87平方米的房产已被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与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现被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评估、拍卖过程中(本院就本案已申请参与分配)。另外,本院依据被执行人许文宽与其前妻杨柳的协议,已经依法查封了杨柳名下位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东湖南小区物业管理用房00单元01层02号房屋、00单元02层02号房屋、00单元03层01号(面积同为286.97平方米)的房屋。以上情况均已向申请执行人明确说明,并听取了其本人对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综上,本案依法可以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等待处理以上财产后,依法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岳微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