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存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存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4刑初25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存,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2016年7月2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6日被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被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未检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存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清发、王建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30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张存驾驶冀F×××××厢式货车沿高碑店市文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幸福路交叉口,向左转弯时撞倒行人陈某。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存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投案。被害人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高碑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存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2016年7月19日被告人张存与陈某近亲属经调解自愿达成和解,张存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0000元,被害人近亲属收到赔偿后对张存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何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意见书、车辆检验意见书、被告人张存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和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张存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张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存与被害人近亲属自愿和解并取得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存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景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安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