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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新与刘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刘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1895号原告陈新,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告刘朋,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原告陈新诉被告刘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陈新提供被告刘朋地址不明确,原告陈新又无法提供被告刘朋的新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新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予以退回给原告陈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桂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