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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重庆弘道游乐园管理有限公司与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弘道游乐园管理有限公司,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13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弘道游乐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古昌镇玉带村3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U7C7B9Q。法定代表人:唐国琴,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港汇路99号锦绣丽舍4幢3-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26977P。法定代表人:叶星阳,董事长。上诉人重庆弘道游乐园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53民初2467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弘道游乐园管理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弘道游乐园管理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弘道游乐园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合同签订地与该公司实际经营管理地点在重庆市江北区君豪大酒店,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地点位于荣昌区古昌镇玉带村。故被上诉人向工程所在地的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