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庆与宋珍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宋珍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615号申请执行人王庆,男,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环翠区张村镇柳沟村。被执行人宋珍妮,女,199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文登区宋村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庆与被执行人宋珍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48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丛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