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潘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1164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6执1164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女,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现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潘某某,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虹口区。申请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潘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我院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并查封其名下车辆一部。此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仝其鸣审判员 程红东审判员 张国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施剑飞审判长 仝其鸣审判员 程红东审判员 张国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施剑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