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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潘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1164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6执1164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女,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现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潘某某,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虹口区。申请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潘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我院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并查封其名下车辆一部。此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仝其鸣审判员  程红东审判员  张国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施剑飞审判长  仝其鸣审判员  程红东审判员  张国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施剑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