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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侯德富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德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9刑初138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德富,男,1967年11月5曰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城县。无前科。因涉嫌失火罪于2017年4月4日被宁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侯审。2017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侯审。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德富犯失火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德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4日10时许,被告人侯德富到××县山上给其祖先上坟,烧纸过程中不慎引燃坟前柴草,被告人侯德富立即进行扑救并报警,火势未能得到有效控制,蔓延至同村村民李某1、李某2二人林地内,引发森林火灾。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86.2亩,约合5.7公顷,树种为油松、落叶松。2017年4月4日,被告人侯德富在××县支书尚某的陪同下到宁城县森林公安局头道营子派出所自首。2017年4月8日,被告人侯德富与李某1、李某2二人达成民事协议,取得谅解。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林权证复印件及相关手续、谅解书、户籍证明;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3、鉴定意见;4、证人侯某2、王某、尚某、张某、李某1的证言;5、被告人侯德富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德富无视社会公共安全,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德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4日10时许,被告人侯德富到××县山上给其祖先上坟,烧纸过程中不慎引燃坟前柴草,被告人侯德富立即进行扑救并报警,火势未能得到有效控制,蔓延至同村村民李某1、李某2二人林地内,引发森林火灾。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86.2亩,约合5.7公顷,树种为油松、落叶松。2017年4月4日,被告人侯德富在××县支书尚某的陪同下到宁城县森林公安局头道营子派出所自首。2017年4月8日,被告人侯德富与李某1、李某2二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侯德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4月4日,宁城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对被告人侯德富涉嫌犯失火罪一案立案侦查。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侯德富上坟烧纸,把她家的15亩林地里的松树烧了,她和丈夫李某2不要求侯德富赔偿,表示谅解。3、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实,侯德富上坟烧纸,把他家的10亩林地里的松树烧了,他不要求侯德富赔偿,表示谅解。4、证人侯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4日上午l0点多,他开车拉侯德富到伙计沟,他在车上,侯德富给他太爷爷上坟,不一会听见侯德富招呼他去扑火,他看见山上着火了,拿树树杈扑火,火越来越大,侯德富让他打电话报警,不一会,他们村村长王某、扑火队来救火。5、证人尚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4日上午,他组织村民在本村西喇嘛沟防火,看见伙计沟山上着火了,他组织村民救火,他看见侯德富救火,火灭后,侯德富说是他闹着的,他和侯德富一起到森林公安自首。6、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4日上午10时许,他组织村民在本村防火,看见伙计沟山上着火了,他组织村民救火,发现侯德富给他老爷爷上坟烧纸把松树林子引燃了,政府救火队人员将火扑灭。7、林权证复印件及相关手续证实,过火林地为侯振文、李某1、李某2所有,主要树种为油松、落叶松。8、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失火现场位于××县油松林地。四至:东至梁顶,南至李某1油松林地,西至耕地,北至侯德富林地。起火点位于侯万增坟前,坟地坟墓一座,坟周围荒地上的荒草全部过火,过火荒草烧至油松林地。森林公安局民警进行现场拍照。9、鉴定意见证实,宁城县温泉街道汤前村伙计沟有林地过火面积86.2亩。主要树种为油松、落叶松。10、谅解书证实,被害人李某2、李某1均表示免除被告人侯德富的赔偿责任,给予谅解。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侯德富的自然身份。12、被告人侯德富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4月4日上午10点左右,我叫侄子侯某2开着车拉着去伙计沟山上给我老爷爷上坟,到沟底下停车后,我拿着纸到坟上点着一张纸,来了一股风把火刮到坟边的柴草上,我救火,后来火越来越大了,我和侄子一起救火,后来村长王某和林站的赵洪春带着扑火队把火扑灭了。村支书尚某在山上找到我让我自首,下山后我去自首了。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德富无视社会公共安全,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侯德富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德富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侯德富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侯德富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德富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艳玲审 判 员  白东平人民陪审员  程东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尹淑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