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2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晓磊与吴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磊,吴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387号原告李晓磊,男,汉族,1995年6月24日出生,住西平县。被告吴临,男,汉族,1987年出生,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磊与被告吴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 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琳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