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执异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舟山国家远洋渔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国家远洋渔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支行,舟山含之美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正达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舟山缘觉燃料油有限公司,费军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异19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舟山国家远洋渔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澜港大道1-2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075327788F。法定代表人:陈婷,系该单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平,系该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琦,浙江京衡(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人民中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84870112X2。负责人:徐刚,系该单位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长镇,系该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丽,系该单位员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支行,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解放西路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848738088B。负责人:王国光,系该单位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仙荣,系该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汉军,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舟山含之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新露亭公寓A幢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693609651K。法定代表人:陈家科,系该单位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正达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西码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7639127291。法定代表人:费军祥,系该单位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舟山缘觉燃料油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颜家村龙教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6683006879。法定代表人:陈裕清,系该单位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费军祥,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陈家科,男,195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本院在执行(2015)舟定执民字第21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以下简称“建行舟山分行”)与被执行人舟山含之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含之美公司”)、浙江正达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达公司”)、舟山缘觉燃料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缘觉公司”)、费军祥、陈家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舟定执民字第10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定海支行”)与被执行人正达公司、费军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件中,利害关系人舟山国家远洋渔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建公司”)对本院在拍卖被执行人正达公司名下位于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东升社区的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及岸线过程中的执行行为提出了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7年7月19日举行了听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基建公司称,2016年12月2日,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发布《竞买公告》,对被执行人正达公司位于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东升社区东升村的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及岸线进行司法拍卖,拍卖财产包括208085.3平方米(312.128亩)土地使用权、21.348公顷(320.22亩)海域使用权和岸线等。异议人支付1300万元拍卖保证金后参与竞买,并于2016年12月20日以13572万元的价格竞买成功。但事后异议人发现《竞买公告》和拍卖标的权属证书记载的资产数量存在较大失实。经异议人委托的专业机构现场勘查测量,拍卖标的权属证书中记载的涉及填海用途的海域使用权面积与土地使用权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存在97.09亩的重叠。异议人认为,由于拍卖标的权属证书记载的财产数量失实,必然引起评估价格虚增。如果据此成交,将造成异议人重大经济损失。因此,为防止国有资产遭受损失,异议人特提出如下异议请求:撤销本次司法拍卖,并将异议人支付的1300万元拍卖保证金返还给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建行舟山分行称,1.本次拍卖充分保障了竞买人了解标的物的权利,也全面告知了竞买人自身负有的了解义务,异议人在拍卖前已全面了解拍卖标的物并接受一切瑕疵,其称事后才发现瑕疵并反悔,于法无据。2.本次拍卖系对拍卖标的物的第三次拍卖,起拍价仅为评估价的67%,异议人系基于对标的物的全面了解,在标的物进入第三次拍卖程序,拍卖价格比较低的情况下,自愿参与竞拍,故本案不存在异议人所称的标的物瑕疵导致价格虚增和造成异议人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形。3.本次拍卖的竞拍人不止异议人一人,竞拍过程中的出价也不止一次,如果撤销本次拍卖,将造成申请执行人的损失。综上,本司认为,本次拍卖合法有效,异议人提出反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异议应予驳回。申请执行人农行定海支行称,1.拍卖标的物中相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与定海法院拍卖时公布的面积完全一致,相关海域使用权面积也与定海法院拍卖公告中显示的面积基本一致,故本案不存在面积不足问题。2.被执行人正达公司就拍卖标的物中的土地和海域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和海域使用权证,正达公司就上述财产取得了独立的物权,定海法院对上述财产分别评估,整体拍卖,符合客观实际及法定程序。3.异议人作为竞拍人一旦报名并参与拍卖活动,就应当受到《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的约束,并不得悔拍。4.定海法院在本次拍卖过程中给予各竞拍人15天的看样、咨询、展示时间,充分保障了各竞拍人事先了解标的物的权利。《拍卖公告》和《拍卖须知》明确载明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物的瑕疵保证,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竞买人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做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因此,哪怕标的物事后有瑕疵,也应“责任自负”,异议人的异议也不能成立。5.异议人既是拍卖标的物的近邻,又是一个专业的规模公司,具有完全充分了解标的物的各方便利条件,在法院已经书面特别提醒的情况下,异议人仍积极参与竞拍,应推定为明知或明知而仍为之的权利放弃与默认行为,现其在成交后反悔无理无据。6.异议人悔拍的行为完全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撤销情形。综上,异议人的异议理应予以驳回。被执行人含之美公司、正达公司、缘觉公司、费军祥、陈家科均未出庭参加听证,也未就本案向本院发表意见。本院查明,2016年12月2日,本院在淘宝网公布相关拍卖信息,对被执行人正达公司名下位于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东升社区的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及岸线进行网络司法拍卖。该次拍卖的《拍卖公告》第一条载明,拍卖标的中的土地使用权由三部分组成,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定国用(2010)第105-20059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98956平方米)、定国用(2010)第105-20061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62853.6平方米)、定国用(2010)第105-20060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46275.7平方米);海域使用权由四部分组成,海域使用权证号分别为:国海证083300126[海域使用权面积为14.228公顷(合213.42亩)]、国海证073300095(用海面积2.4公顷)、国海证073300094(用海面积0.45公顷)、国海证073300093(用海面积4.27公顷)。《拍卖公告》第六条载明“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拍卖须知》第八条载明“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做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被执行人正达公司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及海域使用权证书所载明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和海域使用权面积,均与《拍卖公告》载明的面积一致。本院认为,案涉拍卖标的中的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均取得了由登记部门核发的权属证书,本院发布的《拍卖公告》所显示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和海域使用权面积,与被执行人正达公司所取得的权属证书所载明的面积完全一致。本院在本次拍卖程序中,无法预料和发现异议人所主张的面积重叠问题。为此,如拍卖标的确实存在难以发现的瑕疵,本院也已在《拍卖公告》和《拍卖须知》中告知各竞买人本院不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并提醒其在参与竞拍前应当认真实地看样,慎重竞买,并将“未看样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一旦做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这一法律后果明确予以告知。综上,本案并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应当撤销拍卖的情形,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利害关系人)舟山国家远洋渔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