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7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熊兴与吴明义、喻林萍、张庆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小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小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兴,吴明义,喻林萍,张庆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7民初149号原告熊兴,女,藏族,1966年5月11日出生,四川省小金县人,现住小金县,小学文化,农民。被告吴明义,男,藏族,1969年9月27日出生,四川省小金县人,现住小金县,小学文化,农民。被告喻林萍,女,汉族,1971年3月21日出生,四川省小金县人,现住小金县,小学文化,农民。被告张庆香,女,藏族,1967年12月20日出生,四川省小金县人,现住小金县,初中文化,农民。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7月24日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回起诉。诉讼费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熊兴承担。审判员 邓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