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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3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许昌顺途运输有限公司与段彦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顺途运输有限公司,段彦伟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3民初1890号原告:许昌顺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小强,该公司经理。被告:段彦伟,男,汉族,1982年9月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顺途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段彦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段彦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昌顺途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段彦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许昌顺途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鲁会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