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徐州龙守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州诺科思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州龙守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徐州诺科思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财保25号申请人:徐州龙守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区第二工业园银山路西、钱江路南(法律文书送达地:上海市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13层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亮亮)。法定代表人:徐姗姗,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徐州诺科思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工程学院大学科技园K座5楼。法定代表人:王京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徐州龙守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州诺科思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诺科思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美元)或保全其他等值财产。同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龙守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诺科思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美元)或保全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州诺科思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美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徐州诺科思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长 刘慎辉审判员 李军川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党梦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