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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2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袁万志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万志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22刑初4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万志,小名:袁水城,男,1969年10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黄平县人,家住黄平县。2017年2月7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黄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0日经黄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黄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平县看守所。辩护人闵家刚,黄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黄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字〔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万志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吴绍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万志及其辩护人闵家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农历冬月,被告人袁万志以3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雷某购买得其位于黄平县旧州镇大碾房村棉花地大坡头的两幅马尾松山林。同年农历腊月间,袁万志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梁某、范某对购买的马尾松林木进行砍伐,后又雇请张某、曹某、尤某等人将制好的马尾松原木装车,并由黄某驾驶贵08-×××××号红色农用车运输了2车马尾松原木到白某的木材加工厂出售,得款4500元人民币。经黄平县林业调查设计队工作人员对滥伐林木现场进行伐桩测算,被告人袁万志在大坡头处共伐马尾松林木121株,活立木蓄积52.5953立方米。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如下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林权证、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雷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万志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工作笔录、图示及照片、现场伐桩调查报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万志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袁万志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农历冬月,被告人袁万志以3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雷某购买得其位于黄平县旧州镇大碾房村棉花地大坡头的两幅马尾松山林。同年农历腊月间,袁万志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梁某、范某对购买的马尾松林木进行砍伐,后又雇请张某、曹某、尤某等人将制好的马尾松原木装车,并由黄某驾驶贵08-×××××号红色农用车运输了2车马尾松原木到白某的木材加工厂出售,得款人民币4500元。经黄平县林业调查设计队工作人员对滥伐林木现场进行伐桩测算,被告人袁万志在大坡头处共伐马尾松林木121株,活立木蓄积52.5953立方米。另查明,被告人袁万志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到黄平县人民检察院。并于2017年6月21日与黄平县林业局签定复绿补植协议,并交复绿补植款人民币2085元到黄平县林业局。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有异议,辩解1、其砍伐的松林木没有121株,其中有些小的松林是雷某叫砍伐工人砍的;2、自己是主动到森林公安投案的,有自首情节。请法院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1、被告人砍伐的林木没有121株,其中有些是雷某叫砍伐工人砍的;2、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请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告知书,户籍信息,袁万志归案说明,提讯证,询问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原木检尺单,遗留原木现场照片,林权证,集体林权流转合同,黄平县林业局于2017年2月13日出具的证明,收据,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查工作笔录、图示及照片,现场伐桩调查报告,收条,复绿补植协议,证人雷某、田某、杨某、梁某、范某、白某、张某、黄某、曹某、李某、尤某的证言,被告人袁万志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袁万志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52.5953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滥伐林木52.5953立方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的规定,二被告人滥伐的林木数量属数量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被告人应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袁万志在侦查机关未立案之前,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到滥伐现场伐桩检尺,并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前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虽其在庭审中辩解其砍伐的数量,但不影响其对主要犯罪事实的供述,其行为符合法律对自首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与黄平县林业局签定了复绿补植协议,并退缴了违法所得款人民币4500元,其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决定对被告人适用减轻处罚,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4500元由收缴单位上缴国库。为了保护森林资源,打击滥伐林木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万志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18年2月6日止。)二、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由收缴单位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赵兴萍审 判 员  袁小林人民陪审员  刘友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