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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2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简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简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1373号原告:陈某某,男,生于1967年10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南郑县。被告:简某某,男,生于1988年3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江县。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简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陈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何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富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