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2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瑞与承德市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焱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承德市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焱,黄瑞,承德市天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2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承德市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陕西营*号楼*层。法定代表人:张青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立斌,北京市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焱,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鄂伦春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瑞,女,198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承德市天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陕西营*号楼。法定代表人:张青林,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承德市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房地产公司)、张焱因与被申请人黄瑞、承德市天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8民终3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永利房地产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未否定河北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出具的认定漏水原因系张焱装修不当造成的鉴定意见书,但仍判决永利房地产公司承担40%的损失并承担维修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在申请人永利房地产公司向黄瑞、张焱交接房屋时防水质量合格。本案基本事实是,黄瑞房屋屋顶渗漏发生在张焱进行露台装修之后,装修与渗漏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应判决张焱承担其装修不当造成的侵权责任。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张焱承担本案给黄瑞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或将本案发回重审,由张焱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再审申请人张焱申请再审称,本案1401室的平台是按照不上人屋面设计的,被改造为上人露台,并不是张焱装修改造的。张岩对阳台只是做了防水和铺砖,没有对阳台做任何破坏性装修。河北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没有具体指出张焱怎样装修不当。一审法院原委托鉴定的结论足以证明渗水与张焱无关。另外,河北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没有在2015年公布的河北省法院系统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中,该鉴定结论未予质证。永利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立斌原就职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能担任原单位案件诉讼代理人。永利房地产公司在实际施工中更改设计,1401和1301房屋未经验收。要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张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发布的“关于社会各类机构自愿接受法院对外委托业务年度集中报名备案审查结果公告”,河北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在该公告名册中。原审法院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委托河北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对本案争议事实进行鉴定并无不当。永利房地产公司对所售房屋未经竣工验收,本身存在过错。据此,原审结合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永利房地产公司对买受人的房屋负有保修义务,判决永利房地产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并无不妥。河北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鉴定结论明确载明:“1401室的渗水原因,主要是1401室的室外露台装修时破坏了防水层,并使得保温层受潮,降低了保温性能,出现‘冷桥’现象。过大的温差造成楼板开裂,遇到大雨及积水时就会沿裂缝渗入到室内造成渗漏。”张焱申请再审称该鉴定结论未予质证与事实不符。关于武立斌不能代理永利房地产公司问题,申请人张焱没有提供相应证据。综上,永利房地产公司、张焱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承德市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苗文全审判员 苑秀霞审判员 张建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寇兴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