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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5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1441号原告:王某1,女,1982年1月1日生,汉族,住郏县。被告:王某2,男,1982年6月10日生,汉族,住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1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王某1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素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俊可附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1)对管辖权有异议的;(1)驳回起诉;(1)保全和先于执行;(1)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1)中止或者终结诉讼;(1)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1)中止或者终结执行;(1)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