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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4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4396金海艳与吴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海艳,吴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4396号原告:金海艳,女,1970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楠(受金海艳特别授权委托),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涛,男,1990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84225703XF,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虹桥北路168号、香山路238号、240号。负责人:顾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寒琴(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海艳与被告吴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海艳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海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海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7元(金海艳已预交),由金海艳负担。审判员  王矛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