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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0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同乐与杨立光、付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同乐,杨立光,付建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323号原告李同乐,男,1987年2月25日生,汉族,无极县。被告杨立光,男,1988年3月1日生,汉族,无极县。被告付建辉,男,1987年2月25日生,汉族,无极县。本院受理原告李同乐与被告杨立光、付建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同乐撤回对被告杨立光、付建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原告李同乐负担。审 判 长  李 龙审 判 员  成 周人民陪审员  刘立轻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广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