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0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同乐与杨立光、付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同乐,杨立光,付建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323号原告李同乐,男,1987年2月25日生,汉族,无极县。被告杨立光,男,1988年3月1日生,汉族,无极县。被告付建辉,男,1987年2月25日生,汉族,无极县。本院受理原告李同乐与被告杨立光、付建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同乐撤回对被告杨立光、付建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原告李同乐负担。审 判 长 李 龙审 判 员 成 周人民陪审员 刘立轻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广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