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5财保1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武汉市源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源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财保126号之一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武汉盟盛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武汉盟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安堂172号。法定代表人:邹仿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系公司职工。一般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武汉市源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凤凰大道16号。法定代表人:郑本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敏,系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武汉市源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武汉盟盛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源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通过武汉仲裁委员会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7月6作出(2017)鄂0105财保12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武汉盟盛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变更保全申请人武汉盟盛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供其持有的湖北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60.77%股权、担保人武汉黄金口盟盛人汽车超市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39.23%股权以及现金586,755.2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解除对变更保全申请人武汉盟盛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的查封、扣押、冻结。为此,湖北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召开了股东会议并形成决议,两股东武汉盟盛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金口盟盛人汽车超市发展有限公司及湖北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均同意以所有的100%股权提供担保,经评估,湖北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为2,009.09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变更保全申请人武汉盟盛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变更保全申请人武汉盟盛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60.77%股权、担保人武汉黄金口盟盛人汽车超市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39.23%股权;二、解除对变更保全申请人武汉盟盛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万元(汉口银行江汉二桥支行25×××47账户576,969.5元、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市分行营业部38XX50账户9,785.7元)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海江审判员  金 军审判员  黄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宝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