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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6执1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支行、李林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支行,李林金,李瑞林,李林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6执1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支行。住所地:安远县欣山镇龙泉路**号。被执行人李林金,男,1982年2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执行人李瑞林,男,1963年5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执行人李林清,男,1976年5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林金、李瑞林、李林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二(孔)初字第78号,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6.4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华尚审判员  郑老三审判员  吴清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璞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