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民初2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宋和平与被告宋庆远、宋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和平,宋庆远,宋军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2823号原告:宋和平,男,1967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被告:宋庆远,男,1987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被告:宋军英,女,1989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和平与被告宋庆远、宋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和平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和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和平负担。审判员 彭兵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星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