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23民初2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宋和平与被告宋庆远、宋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和平,宋庆远,宋军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2823号原告:宋和平,男,1967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被告:宋庆远,男,1987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被告:宋军英,女,1989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和平与被告宋庆远、宋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和平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和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和平负担。审判员  彭兵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星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