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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02执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文与被执行人孙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孙秀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502执1932号申请执行人:杨文,男,生于1957年6月1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执行人:孙秀花,女,生于1971年9月22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文与被执行人孙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15766元,执行费136元未缴纳。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登记注册有中卫市腾运粮油商行且已歇业外,再无存款、车辆、房屋等可供执行财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案件执行期满,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杨奎力审判员苟飞飞审判员安治超二○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杨旭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