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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刑初20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范丽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丽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刑初20542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丽艳,女,1977年7月12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201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7〕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丽艳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4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4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武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丽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范丽艳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xx宾馆应聘前台服务员,趁前台无人看守之机,盗窃前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2300元,后逃匿。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丽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范丽艳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1日,被告人范丽艳到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xx路的天津xx酒店有限公司应聘前台服务员。14时许,范丽艳趁前台无人看管之机,盗窃前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2300元。2017年5月3日,范丽艳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人吴某、李某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范丽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范丽艳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范丽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范丽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酌情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丽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7年12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范丽艳退赔人民币2300元,发还被害人天津xx酒店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洪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树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