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移送人、宛新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移送人,宛新保,费广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2执398号申请执行人:移送人:繁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繁昌县。被执行人:宛新保,男,1957年1月15日出生,60岁,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费广龙,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54岁,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繁昌县人民法院(2014)繁刑初字第0023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费广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全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 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