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民初3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黄秋平与吴妙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秋平,吴妙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3民初3338号原告:黄秋平,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吴妙长,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黄秋平诉被告吴妙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秋平到庭参加诉讼,吴妙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秋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吴妙长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吴妙长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5年1月3日向黄秋平借款18000元,又于2015年4月12日向黄秋平借款7000元。经黄秋平多次催讨,吴妙长拒不偿还。吴妙长没有提供答辩意见。黄秋平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由吴妙长出具的二张借条作为证据加以证明。吴妙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上述证据质证的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吴妙长于2015年1月3日向黄秋平借款18000元,出具一张借条交付黄秋平收执。该借条没有约定利息,约定还款期限一个月。吴妙长又于同年4月12日向黄秋平借款7000元,出具一张借条交付黄秋平收执,该借条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后经黄秋平催讨,吴妙长未能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吴妙长向黄秋平借款的事实,有吴妙长出具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吴妙长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借条虽未约定利息,现黄秋平诉请吴妙长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付利息,依法应予支持。第二张借条虽没约定借款期限,黄秋平有权依法随时催讨或诉至法院请求保护。综上所述,黄秋平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吴妙长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吴妙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秋平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5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人民币212.5元,由吴妙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时,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的同等金额(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的金额),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受理费。审判员 庄江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巧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