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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邬定涛与周洪明、饶章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定涛,周洪明,饶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390号申请执行人邬定涛,男,汉族,1973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周洪明,男,汉族,1966年10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饶章红,女,汉族,1968年10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在执行邬定涛与周洪明、饶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洪明、饶章红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可审判员 朱新祥审判员 刘曙光二O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