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邬定涛与周洪明、饶章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定涛,周洪明,饶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390号申请执行人邬定涛,男,汉族,1973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周洪明,男,汉族,1966年10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饶章红,女,汉族,1968年10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在执行邬定涛与周洪明、饶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洪明、饶章红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可审判员 朱新祥审判员 刘曙光二O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