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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行月与邓字平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行月,邓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336号申请执行人:陈行月,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10日,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邓字平,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7日,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陈行月与被执行人邓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6民初35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邓字平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行月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第一期已按时履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6执33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妮代理审判员  王颖代理审判员  王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