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执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崔洪强申请执行徐海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洪强,徐海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796号原告崔洪强,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烟草公司家属楼3单元501号。被告徐海轶,女,1973年4月2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崔洪强申请执行徐海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本案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581民初8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姚永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