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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81执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崔洪强申请执行徐海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洪强,徐海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796号原告崔洪强,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烟草公司家属楼3单元501号。被告徐海轶,女,1973年4月2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崔洪强申请执行徐海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本案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581民初8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姚永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