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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3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田千文、王云与陈成、沈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千文,王云,陈成,沈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3208号原告:田千文,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王云,女,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千文(系原告王云丈夫),身份同上。被告:陈成,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沈丽娟,女,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田千文、王云与被告陈成、沈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田千文、王云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千文、王云要求对被告陈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千文、王云撤回对被告陈成的起诉。原告田千文、王云与被告沈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继续审理。代理审判员  许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红 百度搜索“”